一、概念 法律制定程序即立法程序,是指有法律制定权的国家机关在创制、认可、修改或者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中所必须遵守的步骤和方法。狭义的立法程序仅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创制、认可、修改或废止法律的程序。广义的立法程序包括一切具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创制、认可、修改或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和《启悉全国各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我国的立法实践,我国最高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立法的基本程序包括:法律案的提出、法律草案的审议、法律草案的表决与通过、法律的公布等。 二、法律草案的提出 法律草案,亦称法律议案、立法议案,是具有立法提案权的国家机关和人员向立法机关提出的关于法律的创制、认可、修改或废止的提案悄正乎和建议。法律案的提出是立法程序中的第一个步骤。 我国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团或30名以上的代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享有立法提案权。 三、法律草案的审议 法律草案的额审议是指立法机关对已经制定出来的法律草案进行审查和讨论。法律草案的审议是保证立法质量,促使立法更加科学、规范和成熟的重要环节。 法律草案的审议阶段有二:第一,由全国人大有关委员会进行审议;第二,立法机关全体会议的审议。在审议法律草案的过程中,相应机关要对法律草清穗案的立法动机、立法精神、法律草案与其他法律之间的协调性问题以及立法技术等问题进行审查。法律草案审议的结果主要有:(1)提付立法机关表决;(2)搁置;(3)终止审议。 四、法律草案的表决与通过 这是立法程序中具有决定意义的一个步骤。表决是有立法权的机关和人员对议案即法律草案表示最终的态度:赞成、反对或弃权。关于通过法律的法定人数,世界各国有不同的规定。我国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五、法律的公布 法律的公布是指立法机关或国家元首将已通过的法律以一定的形式予以公布,以便全社会遵照执行。法律的公布是法律生效的前提。法律通过后,凡是未经公布的,都不能产生法律效力。法律的公布必须由特定的机关或人员采取特定的方式进行。我国法律的公布权是由国家主席根据最高权力机关的决定行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