季度初值,1、4、7、10月份的月初数据。
季度末值,3、6、9、12月的期末数据。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明确规定了,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小型微利企业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当年度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
其中,资产总额、从业人数指标比照《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做顷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中“全年季度平均值”的计算公式,计算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季度平均值;隐胡掘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截至本期申报所灶核属期末不超过300万元的标准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