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耗归公”的意思是地方官征收钱税时,要把以耗损为由,多征的钱银上交槐昌笑给朝廷。
火耗归公又称耗羡归公,地方官征收钱税时,会以耗损为由,多征钱银,更称为火耗或耗羡,但耗羡的范围大于火耗,耗羡还包含雀鼠耗等。
征纳运京的米谷,被雀鼠偷食损耗,称为雀鼠耗,汉朝时每缴粮食一石,加耗两斗,后汉隐帝时,雀鼠耗由纳粮一石加耗两斗增到四斗。
雍正二年正式实施耗羡归公,最早在山西推行,二年七月,正式推广至全国,将明朝以降的耗羡附加税改为法定正税,并制度养廉银,用意在打击地方官吏的任意摊派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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雍正刚开始想杜绝火耗这种现象,但由于清朝实行的是低薪政策,位极人臣的总督年俸才180两,巡抚150两,知府105两,知州80两,县令45两。
如果彻底杜绝火耗收入,地方官员少了灰色收入,也是不太可行的。这时汉军正白旗人湖广总督杨宗仁奏请将部分火耗银子归公。
接下来满迅宽洲正蓝旗人山西巡抚诺敏奏请将全省一岁所得火耗银两提存司库,以二十万两留补无着亏空,余分给各官养廉。
雍正皇帝赞同两人意见,因此先于山西和河南实施,然后逐步推广全国。天下各省火耗归公后,分作三部分开支,一是付给官员养廉银,二是弥补地方亏空,三是留作地方办铅含公开支。
雍正元年,山西收了火耗银43万两,以20万两弥补亏空,11万两作各官养廉,9万多两作公费,还剩下2万多两。
后来在全国统一规定了地方官员的养廉银数额,视不同地区和官职而有所差别,如直隶总督每年养廉银1.5万多两,而江南总督却是3万两。
各省巡抚在1万到1.5万两之间,多数布政使为8000两,知府2000到4000两,知县是500到1500两,养廉银比正俸多出十几倍以至上百倍,保证了地方官员的中等或高等生活水平。
通俗来说,就是雍正帝将地方政府的灰色收入正规化,将这些灰色收入的支配权归于中央朝廷,然后在各省就地消化,比如说弥补亏空、作为官员养廉银、地方政府开支等。
这样一来朝廷不用出钱,还见效颇好,可谓是一举两得,火耗归公及其养廉银,不只是弥补了国库的空虚,还使刷新了地方吏治,改变了地方官府肆意摊派,贪婪勒索的恶习,效果是很不错。
但是正所谓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再好的制度也抵不过人心的贪婪,随着时间的推移,贪婪的地方官府又开始暗中加派百姓赋税来中饱私囊,这项政策并非成功到底。
但是不得不说雍正帝这个新政还是很不错的,具有对症下药的成效。可惜后来者并没有将他的新政严格贯彻下去,所以最后有些虎头蛇尾的结局。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火耗归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