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根据200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规粗悉弯定:在必要时,交警上路执勤可配备枪支等武器。12月31日,山西省公安厅交管局向媒体宣布,山西省从2006年1月1日起,首先在太原、长治两市实行,如工作需要,这两市的交警在上路执勤时可以配备枪支等武器。
12月14日,公安部发布《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规范》要求,交警除执行堵截严重暴力犯罪嫌疑人等特殊任务外,不得在行车道上拦截、检查车辆或者处罚交通违法行为。
扩展资料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佩带使用枪支规范》
第七条人民警察在执行下列任务时,应当佩带枪支:
(一)处置、侦查暴力犯罪行为;
(二)抓捕、陆颂搜查、押送、拘传、拘留、逮捕犯罪嫌疑人;
(三)执行武装岩闷巡逻任务;
(四)在公安检查站、卡点执行武装警戒、处突任务;
(五)在车站、机场、码头、口岸等重点部位、区域执行武装定点执勤任务;
(六)在重点地区执行入户调查、核查情况等反恐防暴任务;
(七)省级以上公安机关依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参考资料来源:中央人民政府-山西省交警执勤开始配枪 首先在太原长治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