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角债是人们对企业之间超过托收承付期或约定付款期应当付而未付的拖欠货款的俗称,是企业之间拖欠货款所形成的连锁债务关系。《中华人民如神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明乱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渣槐亏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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