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应该理解为无权占有,是一种保持一定存续期间的不法事实状态。侵占即无所有权人非法占有所有权人的所有物并拒不返还所有物,此中物既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即欠缺本权的占有。遗失物拾得人的占有、小偷对脏物的占有、无效买卖合同中买受人的占有、租赁期届满后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均为无权占有。在刑法中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即构成犯罪。根据传统的普通法,无权占有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占有必须是公开进行的;2、占有必须是排他的和实际占有的;3、占有必须对土地的实际所有人是恶意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六条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第二百二十七条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第二百二十八条 动产物权转让时,当事人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第二百三铅备十五条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第二百四十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第三百一十二条 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坦启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是,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槐信毁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