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自2006年1月1日起废止《农业税条例》,取消除烟叶以外的农业特产税、全部免征牧业税。取消农业税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客观要求;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大举措;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基础环节;是扩大内需、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促进力量。
法律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的决定》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尘唤没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六次派纳会议于1958年6月3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链冲农业税条例》 自2006年1月1日起废止。
法律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的决定》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尘唤没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六次派纳会议于1958年6月3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链冲农业税条例》 自2006年1月1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