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巡抚”,执掌一省行政事务,初制品级为从二品,和类似于省长的“布政使”属同一级别。
“巡抚”的行政级别为正部级,基本类似于现今的省纯衡委书记。为区别“巡抚”和“布政使”,便于“巡抚”更好地行使“一把手”的职权,雍正元年定“巡抚加衔制”,“巡抚”可加之“兵部侍郎衔”或者“副都御史衔”高配至正二品,行政级别升级为做烂做副国级。
清朝的官制体系
在清朝时期“九品十八级”的官制体系设定中,“品级”用以区分官员地位高低的等级,基本类似于现今的行政级别。作为封建等级制度的重要标志,“品级”和“官职”相互对应,可“一职数官”,也可“一官数职”,但“品级”必须明确,并依据于此给予官员具体俸禄和相关待遇。
除了品级有别外,清朝的官制体系还分为“中央官职”和“地方官职”,地方行政机构分为三级:省、历芦府、县。而省一级的最高军政长官为“督抚”——总督和巡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