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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币收缴流程

为规范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行为,保护货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在中岁哗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办理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鉴别货币和收缴假币,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和其授权的鉴定机构(以下统称鉴定单位)鉴定货币真伪,适用本办法。

一、假币收缴业务办理流程: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雹指(2019年第3号令)发现假币一律予以收缴,向持假币者出具“假币收缴凭证”。

2、营业机构柜面发现假币后,应当由2名以上业务人员当面予以收缴,被收缴人不能接触假币。对假人民币纸币,应当当面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对假外币纸币和各种假硬币,应当面以统一格式的专用袋加封,封口处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并在专用袋上标明币种、券别、面额、张(枚)数、冠字号码(如有)、收缴人、复核人名章等细项。收缴机构向被收缴人出具按照人民银行要求出具《假币收缴凭证》,并告知被收缴人如对被收缴的货币真伪判断有异议,可以向鉴定单位申请鉴定。

3、假币收缴应在有效监控下实施,监控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个月。

4、收缴假币过程中有以下情形之一,应立即报告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和公安机关,并逐级报告上级管理部门:

(1)一次性发现假币5张(枚)以上和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和公安机关发文另有规定的两者较小者;

(2)利用新的造假手段制造假币的;

(3)获得制造、贩卖、运输、持有或者使用假币线索的;

(4)被收缴人不配合收缴行为的;

(5)中国人档雀没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情形。

5、营业机构和金库应对收缴的假币实行纳物进行单独管理,并建立假币收缴代保管登记制度,账实分管,确保账实相符。

6、营业机构柜台收缴的假币应在五个工作日内上缴至金库,如营业机构与当地中国人民银行有现金领缴关系的,按监管要求办理。金库应每月将收缴假币全额解缴到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不得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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