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C的英文全称是“Letter of Credit”,中文意思是“信用证”携型闷,国际贸租谈易中的一种主要的结算方式。
信用证,是指银行根据进口人(买方)的请求,开给出口人(卖方)的一种保证承担支付货款责任的书面凭证。在信用证内,银行授权出口人在符合信用证所规定的条件下,以该行或其指定的银行为付款人,开具不得超过规定金额的汇票,并按规定随附装运单据,按期在指定地点收取货款。
开立信用证应该注意的事项:
一、信用证的内容应是完整的,严格以合同为依据,对于应在信用证中明确的合同中的贸易条件,必须具体列明,不能使用"XX号合同规定"等类似的表达方式。信用证有其自身的完整性和独立性,不应参照或依附于其他契约文件。
二、信用证的条件必须单据化
《UCP 500》规定:如信用证载有某些条件,但并未规定需提交与之相符的单据,银行将视这些条件为"未予规定而不予置理"。因而,进口辩弯方在申请开证时,应将合同的有关规定转化成单据,而不能照搬照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