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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时签定的四个不平等条约

清朝签订的不平等条约不止四个,下面列出了部分中国政府或大多数中国人认为是不平等的条约。

1、中俄蒙协约(民国4年(1915年)6月7日,中国与俄国,签约地点:外蒙古,恰克图)

2、民四条约(二十一条)(民国4年(1915年)5月25日,中国与日本,签约地点:北京)

3、满洲里界约(1911年(宣统三年)12月20日,中国与俄国,签约地点:满洲里)

4、中英续订藏印条约(1906年(光绪三十二年)4月27日,中国与英国,签约地点:北京)

5、中日会议东三省事宜正约(1905年(光绪三十一年)12月22日,签约地点:北京)

6、辛丑条约(1901年(光绪二十七年)9月7日,签约地点:北京)

7、广州湾租界条约(或中法互订广州湾租界条约)(时间:1899年(光绪二十五年)11月16日;签约地点:广州湾;中国与法国)

8、订租威海卫专条(时间:1898年(光绪二十四年)7月1日;签约地点:北京;中国与英国)

9、展拓香港界址专条(时间:1898年(光绪二十四年)6月9日;签约地点:北京;中国与英国)

10、中俄旅大租地条约(1898年(光绪二十四年)3月27日,签约地点:北京。1898年5月7日在俄国圣彼得堡签订了《续订旅大租地条约》)

11、中德胶澳租界条约(1898年(光绪二十四年)3月6日,北京;中国与德国)

12、中日通商行船条约(1896年(光绪二十二年)7月21日,签订于北京)

13、中俄密约(1896年(光绪二十二年)6月3日,莫斯科)

14、马关条约(1895年(光绪二十一年)4月17日,马关,与日本)

15、中英会议藏印条款(1890年(光绪十六年)3月17日,印度加尔各答;补充修订:1893年12月5日,大耐扰吉岭)

16、中葡和好通商条约(1887年(光绪十三年)12月1日,与葡萄牙,北京)

17、中英烟昌敏旦台条约(1876年(光绪二年)烟台;中国与英国)

18、中日北京专条(1874年(同治十三年)10月31日)

19、中俄勘分西北界约记(1864年(同治三年)10月7日,塔尔巴哈台)

20、中德通商条约(1861年(咸丰十一年)9月2日,天津)

21、北京条约

a) 中俄北京条约(1860年(咸丰十年)11月14日,北京)

b) 中法北京条约(1860年(咸丰十年)10月25日,北京)

c) 中英北京条约(1860年(咸丰十年)10月24日,北京)

22、天津条约

a) 中法天津条约(1858年(咸丰八年)6月27日,天津)

b) 中英天津条约(1858年(咸丰八年)6月26日,天津)

c) 中美天津条约(1858年(咸丰八年)6月18日,天津)

d) 中俄天津条约(1858年(咸丰八年)6月13日,天津)

23、中俄瑷珲条约(1858年(咸丰八年)5月28日,黑河)

24、上海英法美租界租地章程(1854年(咸丰四年)7月5日,上海)

25、中俄伊犁塔尔巴哈台通商章程(1851年(咸丰元年)8月6日,伊犁)

26、黄埔条约(1844年(道光二十四年)10月24日,与法国,黄埔)

27、望厦条约(1844年(道光二十四年)7月3日,与美国,望厦村)

28、虎门条约(1843年(道光二十三年)10月8日,与英国,虎门)

29、南京条约(1842年(道光二十二年)8月29日,与英国,南京)

清朝时签定的四个不平等条约

扩展资料:

条约内容:

一、《中俄蒙协约》

《中俄蒙协约》是1915年6月7日中国北洋政府及外蒙自治当局与沙皇俄国在恰克图签订的有关外蒙古的不平等条约,又称恰克图协约。

《中俄蒙协约》共有22条,其内容除确认和重申《中俄声明文件》、《中俄声明另件》及《俄蒙商务专条》外,还规定:外蒙古博克多哲布尊丹巴呼图克图汗的名号,受民国总统册封,中俄不干涉外蒙古现有内政制度;外蒙有权与外国签订工商方面的国际条约;

中国商货进入外蒙一律交纳内地货捐;外蒙境内的诉讼,华人被告时由俄国领事与中国驻库伦大员或其代表会审,俄国人被告时中国驻库伦大员仅可观审;

外蒙境内的恰克图至张家口电线为外蒙政府产业等。同时,中国外交总长陆征祥和俄国公使秘密互换照会,规定中国不得在外蒙交界的内蒙古地区殖民。

《中俄蒙协约》是中国北洋政府同沙俄签订的有关外蒙古的不平等条约。它将沙俄在外蒙获得的权益具体化,严重损害了中国在外蒙古地区的主权。

外蒙古的“自治”拿仔,实际上是俄国殖民统治的代名词。《中俄蒙协约》使中国外蒙古地区沦为沙俄的势力范围。

二、《中英续订藏印条约》

《中英续订藏印条约》是1906年清朝与英国在北京签订的有关西藏事务的条约,为此前《中英藏印条约》的修改条约。

《中英续订藏印条约》共6款,另以《拉萨条约》作为附约。正约的主要内容有:英国允不占并藏境及不干涉西藏一切政治。中国国家应允不准他外国干涉藏境及其一切内治。

作为此约附约的《拉萨条约》“彼此允认,切实遵守”;其第九款内之第四节所声明各项权利,除中国独能享受外,不许他国国家及他国人民享受。惟经与中国商定,在该约第二款指明之各商埠,英国应得设电线通报印度境内之利益。

三、《辛丑条约》

《辛丑条约》,亦称《辛丑各国和约》、《北京议定书》,是中国清政府和英、美、法、德、俄、日、意、奥、西、荷、比十一国政府在义和团运动失败、八国联军攻入北京后签定的一个不平等条约。 

条约签定于光绪二十七年(1901年)七月二十五日,辛丑年,故名辛丑条约。因条约签订日为阳历9月7日,因此有“九七国耻”一说。

《辛丑条约》是中国近代史上赔款数目最庞大、主权丧失最严重的不平等条约。条约规定:

1、中国赔款价息合计9.8亿两白银(详情为赔偿4.5亿白银,分39年还清,本息共计约9.8亿两);

2、划定北京东交民巷为使馆界,允许各国驻兵保护,不准中国人在界内居住;

3、清政府保证严禁人民参加反帝运动;

4、清政府拆毁天津大沽口到北京沿线设防的炮台,允许列强各国派驻兵驻扎北京到山海关铁路沿线要地。

该条约标志着清政府完全成为帝国主义统治中国的工具,中国彻底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严重侵犯了中国的主权,给人民带来了沉重的灾难。

《辛丑条约》的签订,不仅给中国人民带来了沉重负担,还损害了国家主权。从此,清政府完全成为了帝国主义统治中国的工具(即“洋人的朝廷”),而俄国则在用其它条约获得中国的东北的领土。

英美则以商业利益为重,希望保持中国门户开放,并对日、俄的野心感到不安。最后达成的协议,没有要求清政府割地,只要求巨额的赔款。 

四、《广州湾租界条约》

《广州湾租界条约》是法国强迫清政府签订的不平等条约。

这个条约共有7款,主要内容有:

1、中国允许将广州湾租与法国,租期99年。

2、法国所租之地,全归法国一国管辖,中国不得过问。法国可制定章程征收进口船舶的入港费;可在租借地内驻扎军队,修筑炮台及各种军事设施。

3。中国船只驶入广州湾须向法国交纳各项税钞。

4、法国有权修筑自广州湾至安铺的铁路,敷设电线。

根据这个条约,广州湾实际上成了法国的殖民地。条约不仅使法国在中国西南增强了它的侵略势力,而且使法国在香港附近地方建立了一个重要侵华基地,从而取得了在华南同英国抗衡的有利地位,确立了法国在中国西南三省的势力范围。

五、《满洲里界约》

《满洲里界约》又称《齐齐哈尔协议书》(俄文:Договор цицикар),是清朝与沙皇俄国于1911年(宣统三年)12月20日在黑龙江齐齐哈尔签订的不平等条约,也是清政府签订的最后一个丧权的边界条约。中方代表是黑龙江巡抚周树模,俄方代表是菩提罗夫。

《满州里界约》共两条,其主要内容是:清俄两国重定由塔尔巴干达呼第58界点起,至阿巴该图第63界点,并沿额尔古纳河,至该河与黑龙江会流处止的国界。

此次界务交涉,本应按照旧约规定,双方共同履勘水陆两界,但结果却完全超出了会勘的范围和旧约的规定,以致新设界点位置及水路国界与旧约不符。

陆路边界线的6个界点全部南移,致使中国丧失数百平方公里土地。水路在界约中虽载明以额尔古纳河为界,但右岸应属中国的许多洲渚,却以臆造的“额尔古纳河旧河道”为借口,划归俄国。

《满洲里界约》将旧约作了有利于俄国的修改,并就此重新划定了国界,是有损于中国领土主权的不平等条约,也是腐朽的清政府代表中国签订的最后一个丧权的边界条约。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广州湾租界条约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不平等条约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辛丑条约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英续订藏印条约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满洲里界约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俄蒙协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