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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的最后陈述应该怎么说,比如尊敬的法官后面怎么说?求大家帮忙解答。简单一点,因为我读书少。谢谢大

最后陈述应该有一定的教育功能,即以个案的形式向旁听民众宣示法律以及劝诫民众切勿违法犯罪。

例如可以这样说:尊敬的法官,迅帆人民陪审员,我对自己犯下的罪行感到万分懊悔,我知道错了,一定好好改过自新,恳请法官及各位陪审员在法律予许的范围对我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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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展资料:

对最后陈述权在陈述内容上的限制,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

首先,被告人的最后陈述不能损害国家、他人以及社会公共的利益,这应当是一个最基本的底限。在司法实践中常见的一些情况,如有的被告人会在最后陈述中蔑视甚至辱骂法庭、公诉人、侦查人员,有的被告人会对被害人、其他被告人或者案外其他人进行人身攻击;

这些行为都是侵犯了国家、社会或者他人的利益。对此法官应予制止,进行批驳、训诫,如果被告人不听,视其情节轻重程度,酌情做出加重处罚或对其另外追究责任的处理。在公开审理的案件中,被告人的最后陈述如果涉及到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也应当受到限制。

其次,被告人的最后陈述内容不得离题。所谓“不得离题”,即必须与本案有关。对“与本案有关”应作广义的理解,不能仅限于与认定本案事实有关,被告人关于悔罪的倾诉、对犯罪心理的讲述以及对本案所适用的法律的评判等等都应当认作“与本案有关”。

在司法实践中,被告人的最后陈述被以“与本案无关”为借口打断的情况比比皆是,许多情况已经构成了对最后陈述权的侵亩咐雹犯。对于“与本案无关”的理由应当慎用,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是否与本案无关,往往要到陈述结束后才能作出判断而不是在一开始陈述就可以得到结论。”

最后,被告人在最后陈述中不得进行不当的重复。有的被告人出于心态紧张等因素会一时思维停滞或者混乱,可能会在最后陈述中重复自己在前面程序中已做的陈述,或者会固执地咬定并多次重复自己某一方面的见解,这种情况下法官可以予以适当的制止。

但是,一些为了简旁保持逻辑上的系统连贯或者陈述的其他需要而不可避免的重复应当是允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