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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认定驰名商标的条件

根据《商标法》第一章第十四条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6、使用该商标的商品销售量大、销售区域广、市场占有率较高; 

7、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质量优良,消费者(用户)对其投诉率低,售后服务好; 

8、近三年商标所有人在实际使用该商标时未发生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9、该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为出口商品的,该商标应当在相关**(地区)注册,并有较广泛的销售区域。 

简述认定驰名商标的条件

扩展资料:

驰名商标申请流程:

1、向工商部门申请认定驰名商标:驰名商标权利人认为他人使用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第13规定的情形,可以向案件发生地的地方工商部门提出禁止使用的请求。地方工商部门经审查后逐级上报至商标局,由商标局做茄丛扮出认定。

2、向商标局申请认定驰名商标:驰名商标权利人认为他人经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第13规定的情形,可以在3个月内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的同时申请认定驰名商标。

3、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认定驰名商标:驰名商标权利人认为他人已注册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第13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在至少5年的期限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评审申请颤灶的同时申请认定驰名商标。

4、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驰名商标:已注册驰名商标的权利人认为他人使用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第13条规定的情形,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在起诉的同时申请认定驰名商标。另外,驰名商标权利人对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认定持有异议,可以向人民法院请郑信求司法审查。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驰名商标认定申请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工商总局:8月起实施新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