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宣布失效: 1. 适用期已过; 2. 调整对象已消失或规定的事项、任务已完成裂埋,实际上已经失效。 (二)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宣布废止: 1. 主要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以及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特别是没有法律依据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收费等项目。 2. 主要内容已经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如违法规定市场准入条件,违法设定行业垄断、地区封肆稿蚂锁,违反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关系原则,影响环境和资源保护,影响节能减排,违法限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违法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等。 3. 主要内容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代替。 4. 主要敬型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已废止或失效。 5. 议事协调机构、部门派出机构、部门内设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三)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修改: 1. 个别条款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以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不一致,但基本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有必要继续实施; 2. 规范性文件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