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上有关房屋所有权的规定具体有以下几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三十九条 所有权基本内容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蠢卜派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四十条 所有权人设定他物权
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第七十条 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七十一条 业主对专有部分行使所有权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二条 业主对共有部分的权利义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第七十七条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规定
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第七十九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基金的归属、用途以及筹集与使用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弊册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水箱等共有部分的维修。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公布。
第八十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
扩展资料:
房屋所有权取得,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种。
1、原始取得
原始取得是指由于一定的法律事实,根据法律的规定,取得新建房屋、无主房屋的所有权,或者不以原房屋所有的人的权利和意志为根据而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依法建造房屋;
(2)依法没收房屋;
(3)收归国有的无主房屋;
(4)合法添附的房屋(如翻建、加层)。
2、继受取得
继受取得又称传来取得,是指根据原房屋所有人的意思接受原房屋所有人转移之房屋所有权,是以原房屋所有人的所有权和其转让所有权的意志为根据的。
继受取得分为因法律行为继受取得和因法律事件继受取得两类。
1、因法律行为继受取得房屋所有权是取得房屋所有权最普遍的方法,通常有以下几种形式:
(1)房屋买卖(包括拍卖);
(2) 房屋赠与;
(3)房屋相互交换。房屋所有权自所有权转移手续办理完毕后产生效力,即进行所有权登记后便取得房屋所有权。
2、因法律事件继受取得房屋所有权,指因被继承人死亡(包括宣告死亡)的法律事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
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在有数个带贺继承人的情况下,只要继承人未作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继承的房产如果未作分割,则应认为数个继承人对房产享有共同所有权。
参考资料来源:中央政府门户网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