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正式施行时间是2007年。2006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07年1月1日正式实施,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反洗钱的专门性立法。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负有反洗厅则钱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从事反洗钱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1、违反规定进行检查、调查或者采取临时冻结措施的;2、泄露因反洗钱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3、违反规定对有关机构和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4、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综上所述,反洗钱,是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和按照规定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特定非金融机构,应当依法采取预防、监控措施,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履行反洗钱义务。第三十一条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建议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责令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旅判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二)未按照规定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的扮镇棚;(三)未按照规定对职工进行反洗钱培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