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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罪从无原则3大原则

疑罪从无原则3大原则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关于“证据不足,灶孙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亏辩腔的无罪判决”的规定,是对疑罪从无原则在审判阶段适用的法律解读。近些年来被媒体广为炒作的诸多重大刑事冤错案件,在审判阶段发生的最主要原因在于法官没有用准、用好疑罪从无原则。法官要充分认识冤假错案的严重危害性和冤假错案发生的现实可能性,强化公正意识,坚持相关原则,严格审理程序,坚持疑罪从无,在审判环节坚决守住防范冤假错案的底线。出从疑不起诉的决定,因为定罪的证据必须是确实充分的。一、疑罪从无原则3大原则的适用条件是什么?疑罪从无原则3大原则的适用条件是由于现有证据既不能证明被追诉的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也不能完全排除被追诉被告人实施了被追诉犯罪行为,具体是指:(1)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2)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销衫的证据予以证明的(3)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4)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