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概念 是指在统一的祖国大家庭内,在国家统一领导下,按照宪法规定,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民族区域自治的民族实现当家作主,管理本民族内部地方性事务。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组成部分。 民族区域自治的主要内容:地位;自治机关;自治权;一律平等;语言文字自由;管理财政、经济;组织公安部队。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优越性:有利于祖国的独立和统一;有利于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当家作主、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权利;促进少数民族的进步和发展,有利于各民族的团结、共同繁荣和发展;有利于现代化建设和国家的发展。 特别行政区 : 是指在我国版图内,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在中央政府管理之下,实行不同于一般行政区的政治、经济和法律制度,具有特殊法律地位,拥有高度自治权的行政区域。 区别:1.目的不同:“一国两制”下设立特别行政区是哗孝为了解决港澳台问题,使中国的统一大业向前迈进了一大步,也向世界提供了一个以和平方式解决争端的范例。民族自治区的设置是为了解决我国的民族问题,实现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各民族共同繁荣,从而捍卫国家的统一和各民族的共同利益。2. 地域不同:特别行政区是指“一国两制”下的香港、澳门以及将来回归祖国的台湾等特定地区。民族自治区是指在少数民族聚居没芦侍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目前我国民族自治区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西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广西壮族枯吵自治区。3.社会制度不同:特别行政区是在“一国两制”付诸实施后相当长时间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这个统一主权的国家里,在祖国统一的前提下,实行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4.特点不同: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包括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经中央人民政府授权还可以自行处理某些有关的涉外事务。民族自治区享有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经济、文化等方面的自治权。相同点:两“区”的设置都是从我国的具体国情出发的,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统一行使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都是我国神圣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受中央人民政府管辖,与国家的关系是地方与中央的关系,都不具有独立主权的性质,它们的实施都有利于国家经济的发展,有利于祖国和平统一,有利于巩固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