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各种残酷的刑罚中,最惨无人道的莫过于凌迟。凌迟,原来写作陵迟,本意指山丘的缓延的斜坡。荀子说:“三尺之岸,而虚车不能登也。百仞之山,任负车登焉。何则?陵迟故也。”意思是指,三尺高的陡坎,车子便拉不上去,但百仞高的大山因为有平缓的斜坡,车子可以一直拉到山顶。后世将陵迟用作刑罚的名称,仅取它的缓慢之义,即是说以很慢的速度把人处死。而要体现这种“慢”的意图,就是一刀一刀地割人身上的肉,直到差不多把肉割尽,才剖腹断首,使犯人毕命。所以,凌迟也叫脔割、剐、寸磔等,俗语所谓“千刀万剐”,就是指的凌迟。
这种把活人零刀割死的做法早就有了。南朝宋后废帝刘昱曾亲手将人脔割。北齐文宣帝高洋也常常用脔割的手段来杀人。唐中期安史之乱时,颜呆卿抗击安禄山兵败被俘,与袁履谦等同时被零割。但将凌迟作为正式的刑罚,人们大都认为始于五代。陆游说:“五季多故,以常法为不足,于是始于法外特置陵迟一条。肌肉已尽,而气息未绝,肝心联络,而视听犹存。”但在五代时。已有人意识到凌迟之刑过于残酷,主张废弃不用,如后晋开运三年(946),窦俨奏称死刑宜只保留斩、绞二种,而“以短刀脔割人肌肤者”,应当禁止。后晋出帝石重贵准奏,不再使用凌迟之刑。
北宋开国之初,力纠五代弊政,仍然禁止凌迟之刑。宋太祖时颁行的《刑统》,规定重罪应使用斩或绞,没有凌迟。宋真宗赵恒时,内官杨守珍巡察陕西,督捕盗贼,擒获贼首数人,他请示朝廷,拟将他们凌迟处死,用以惩戒凶恶的人。真宗下诏,命令将俘虏转送有司衙门,依法论处,不准使用凌迟。到了神宗熙宁、元丰年间,才正式将凌迟列为死刑之一。《通考·刑制考》说:“凌迟之法,昭陵(宋仁宗陵号)以前,虽凶强杀人之盗,亦未尝轻用,熙丰间诏狱繁兴,口语狂悖者,皆遭此刑。”如熙宁八年(1075),沂州百姓朱唐告越州余姚县主簿李逢谋反,李逢在被捕后受审时,供词中又牵连了秀州团练使世居和医官刘育等,朝廷诏令有司审理此案,结果,李逢、刘育和河中府观察推官徐革都被凌迟处死。到了南宋,《庆元条法事例》更明确地把凌迟和斩、绞同列为死刑名目,这样的规定一直延续到明清。
凌迟在宋代通称为剐,景德年间,御史台曾审问杀人贼犯,定案之后,知杂王随请“脔剐之”。“剐行桐”字原作“呙”,即“骨”字去了“月”(肉),其形状像人的头颅骨。《说文解字》解释说,其义为“剔人肉,置其骨”,这正是零刀割人的意思。“剐”又作“呅”,明朱国桢《涌幢小品》卷十八“字义字起”一节云:“贞元中,宣武兵变,执城将呅之。”并注解说,另,即“剐”字也。可见,“剐”的含义旱已明档御坦瞭,只是到7宋代它成了凌迟的代名词而更加为人所熟知而已。这种情形,也常见于小说中的描写。《水浒传》第二十七回写教唆潘金莲害死武大郎的王婆被东平府尹陈文昭判为“拟合凌迟处死”,之后写道:
大牢里取出王婆,当厅听命。读了朝廷明降,写了犯由牌,画了供状,便把这婆子推上木驴,四道长钉,三条绑索,东平府尹判了一个“剐”字,拥出长街,两声破鼓响,一棒碎锣鸣,犯由前引,混棍后摧,两把尖刀举,一朵纸花摇,带去东平府市心里,吃了一剐。
由于宋代使用凌迟之刑较为常见,所以民间在对仇人进行报复雪恨时,也仿照作为官刑的凌迟把人脔割至死。如《水浒传》第四十一回中李逵割黄文炳的一段描写:(李逵)说:“今日你要快死,老爷却要你慢死!”便把尖刀先从腿上割起,拣好的就当面炭火上炙来下酒,割一块,炙一块。无片时,割了黄文炳,李逵方才把刀割开胸膛,取出心肝,把来与众头领做醒酒汤。
从上面所引《水浒传》中的两段文字,可以看出宋代凌迟在执行时的大概情形,这和《宋史·刑法志》中所说的“凌迟者,先断其支体,乃抉其吭”的做法是基本一致的。
元代法律规定的死刑有斩首而无绞刑,对那些恶逆大罪又规定可以凌迟处死。元代凌迟执行时的情形与宋代相似,如元杂剧《感天动地窦娥冤》中,窦娥的父亲窦天章复审冤案,宣判说:“(张驴儿)毒杀亲爷,奸占寡妇,合拟凌迟,押赴市曹中,钉上木驴,剐一百二十刀处死。”这和《水浒传》中王婆被凌迟的做法一样,都必须钉上木驴。这木驴大概是一个木架子,可以把犯人固定在上面,以便在零割拆丛的时候犯人不能乱动,它和古代那种“勾结奸夫害本夫”的女犯受的“骑木驴”的刑罚不是一回事。杂剧《窦娥冤》比《水浒传》更明确地指出了应割的刀数。试想,把人割一百二十刀才致命,其惨酷的程度真叫人不寒而栗。
明代法律也明确规定凌迟为死刑之一。《大明律·刑律》载:“谋反大逆:凡谋反,谓谋危社稷;大逆,谓谋毁宗庙、山陵及宫阙。但共谋者,不分首从,皆凌迟处死。”凌迟之刑的设立,反映了封建专制政治的残酷,统治者为了镇压人民的反抗和各种犯上作乱的行为,不惜采用一切毒辣手段。明代各朝中,凡是捕获农民起义的首领及其他叛逆者,都用凌迟之刑将他们处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