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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遗弃罪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遗弃罪若干问题的解释

1、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如果根据犯罪追诉时效的一般原理,遗弃罪的追诉期为“经过10年”(刑法第87条第2款)。即经过10年,法律就不再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但是,遗弃罪又是一种典型的继悄核续犯,即犯罪行为一经实施,就持续地对被害人的权利造迅烂成侵害,直至侵害行为停止。根据刑法第89条第1款的规定:“追诉期限从亩运漏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持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因此,对遗弃罪的追诉期不是从行为人的遗弃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而是应从遗弃行为的终了之日起开始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