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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 19世纪

英国 19世纪

19世纪的英国社会几个层面……工业化过程中,工业资产阶级和工人阶级从过去的利益关联体逐渐演变为对立的阶级。工业革命中,机械大工业逐渐代替了手工业生产,工人却由生产的主体沦为机器的附属品。资本家为谋取最大利润,总是千方百计增加工时,提高劳动强度,降低工资,甚至雇佣妇女儿童而且给予较低的工资。但是,资本家却不能给予工人必要的劳动安全保障,劳动环境恶劣,工伤事故不断,严重危害工人的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1841年受命调查煤矿工业的皇家委员会提出的报告,使得整个英国感到震惊。报告揭露出煤矿里种种野蛮景象:雇佣妇女和儿童,工时之长达到残酷的程度,没有安全设施,卫生条件和道德状况普遍很差,令人恶心。关于这个报告的讨论以及其他工业揭露出来的类似状况,几乎立即在英国文学里反映出来,它们分别从道德和美学的观点出发,不断地掀起批评工业主义的浪潮。”[5]工业革命以及自由放任主义所带来的这些负面效应必然要激化劳资矛盾,并进而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对此,政府本应通过劳动立法进行干预。但是,在工业时代之初的英国,自由放任主义大兴其道,认为劳资双方的契约关系是双方自灶橘愿签订的、法律不应干涉的关系,在履行契约的过程中如果出现了问题也应该自负其责。因此,在当时的英国,尽管出现了很多问题,但是政府的劳动立法进展迟缓,这引起了工人阶级的极大不满。 市场竞争的加剧,还造成了大批穷人,社会出现了不平等和贫穷现象。到19世纪晚期,英国国内有近百万人失业,急需政府出面予以救济。在自由资本主义发展的鼎盛时期,资产阶级藐视人权,不把失业工人和穷人当做人来看待,认为贫困是由于“个人懒惰”所致,因而应由“个人负责”[6]。以这样的思想观念为指导, 1834年,在工业资产阶级的推动下,政府制定了一部《济贫法》。这部法律规定,在各地建立济贫院,凡无生活来源、需要社会救济者必须进入济贫院。但是被救济者在济贫院内被迫从事繁重体力劳动,里面的生活条件又极为恶劣。“如果接受救济的人生活得同自食其力的人一样好,那么这种救济制度就会从根本上使所有人丧失勤奋努力、刻苦自励的精神,如果真的实施这种制度,那么作为其补充,就需要一种有组织的强迫劳动制度,来迫使那些没有自立动机的人像牛马那样干活儿。”[7]可见,这部济贫法实际上把“救济穷人”变成了一种“惩治穷人”的手段[8] ,其最终目的是为了摆脱济贫税负担和为资本主义生产提供充足的劳动力来源。大量工人失业和贫困对政府和资产阶级构成了强大压力。这一事实迫使政府开始认识到,贫困问题是社会原因造成的,政府理应承担起救济贫困的责任。 自由资本主义的发展导致了在经济领域里出现了无序、恶性竞争,生产与资本高度集中垄断及其他不利于经济发展的行为。这在当时奉行经济自由主义哲学的人看来是很正常的。他们认为,个体的自由竞争和自由放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一切经济事务由市场主体去自我管理和调节;管的最少的政府是最好的政府,主张政府应充当“守夜人”的角色。但是自由放任主义已经不适应新的时代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在总体上阻碍了资本主义的发展,不利于政府宏观目标的实现。工业社会中严重的政治、经济、社会问题迫使政府改变统治策略,不断加强中央集权,对政治、经济、社会事务实行积极的国家干预政策,进行政治和社会变革,否则将危害社会稳定和国家统治。正如德国比较法学家茨威格特指出的那样,“19世纪的英国其国际地位因为拿破仑的战败而比以前任何时候都更强大,但是国内却陷入了严重的社会和政治危机时期。工商业已成为经济活动的中心,拥入城市的工人不断增加,但议会两院仍由极其保守的世袭贵族、主教和土地贵族把持着。这时,由于拿破仑战争弄得精疲力竭的欧洲大陆对英国工业所能提供的出口市场十分有限,因而英国的失业人口猛增,工资下降。而土地所有者却实行谷物的关税制,以抑制粮食的廉价进口,这进一步加深了民众的苦难。饥饿、罢工使英国的进步力量开始认识到,如果想要避免革命,就必须进行政治和社会的改革。”[9]整个19世纪英国的政治、社会和司法改革就是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进行的。 在工业资产阶级蚂慎和无产阶级的激烈斗争下,受变化的自由主义的影响,从19世纪30年代开始英国政府对政治、经济、闷辩敬社会、司法制度实行积极的干预政策,进行一系列立法改革。首先进行了议会选举法改革。通过两次议会选举法的改革,工业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逐渐争得了选举权,资产阶级逐渐控制了议会议席,议会里土地贵族的优势地位逐渐丧失,这样工业资产阶级和大商人就能通过自己在议会中的代理人制定有利于资本主义发展要求的法律。为了保护工人的人身权利,从19世纪30年代起,议会就开始通过一系列社会立法。几次颁布《工厂法》,严格限定童工和女工每个工作日的工作时间为9小时; 1847年通过了(成年男工) 10小时工作日法案;通过一个《煤矿法》,规定了井下作业应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这些法案旨在保护工人的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对劳动争议的处理, 1896年议会通过的《调解法》规定,由政府成立调解委员会,负责处理各地委员会不能处理的劳动争议问题。这些都反映了无产阶级和普通民众的利益和要求。随着垄断资本主义的发展,政府不断制定社会立法,进一步加强国家干预的力度。在20世纪初,英国政府颁布了一批福利法律。如: 1908年的养老金法, 1909年的劳工介绍法, 1911年的国民保险法, 1918年的教育法, 1922年的住房法。这些立法奠定了现代英国福利法的基础[19]。“随着19世纪的前进,社会立法不断增加,据有资格的观察家的看法,到了1875年前后,议会实际上抛弃了个人主义作为它的指导原则,转而接受了集体主义。人们以往理解的那种自由主义处于劣势,立法机构破天荒地通过了合乎社会福利也就是合乎最大幸福的立法,这是同老式的自由主义思想背道而驰的。”[20] 英国政府颁布多种法律,积极干预经济活动。针对无限责任公司阻碍投资增长的问题, 1855年,英国颁布《有限责任法》,规定股东仅以自己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这个法律激发了社会投资热潮,促进了英国经济的发展。针对金融业经营不规范的问题,政府出台了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等一系列法律,强化对金融业的监管和调控。针对19世纪中后期债务人恶意宣告破产以逃避债务的现象,法院通过几个判例完善破产法,从法律上防范了欺诈行为。针对自由竞争所导致的生产与资本的集中和垄断现象,到19世纪末,普通法开始对竞争自由采取一定的灵活态度,它不再机械地把一切限制竞争行为都视为违法,而是综合考虑竞争双方的经济实力、商业地位、限制的特定地域和时间等多方面因素[21]。这些立法和干预措施防止了自由放任主义所带来的弊端和消极影响,保护了投资者和广大民众的利益,促进了资本主义在自由竞争条件下的有秩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