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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有何特点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有何特点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特点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特点是相对于自然人而言的。法人属社会组织体,其人格是比照自然人的人格由法律拟定的。但它们的民事权利能力却因一个是自然人体,一个是社会组织,而各不相同。主要表现如下: ①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与终止不同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依法被撤销、解散、宣告破 产或因其他原因终止时消灭;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②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不同 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除包括的一般民事活动范围外,只限于批准、登记、章程规定以及法律准许的特定业务范围。在这些范围之外,它没有民事权利能力。公民广泛享有的权利,如生命权、健康权、继承权以及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法数巧拆人不能享有。反之,法人专门享有的某些权利,如法人组织机构权,一定范围内的名称专用权,自然人则不得享有。 ③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各有不同。 法人因其设立的目的、业务范围的薯枣不同,而各有不同的民事权利能力。如企业法人与机关、事业单位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就各不相同;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除因公职而受有限制外,则不分差异,而一律平等宽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