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目一、科目四没有限制;科目二、科目三五次。
每个科目考试一次,考试不合格的,可以补考一次。不参加补考或者补考仍不合格的,本次考试终止,申请人应当重新预约考试,但科目二、科目三考试应当在十日后预约。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不合格的,已通过的道路驾驶技能考试成绩有效。
在学习驾驶证明有效期内,科目二和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预约考试的次数不得超过五次。第五次预约考试仍不合格的,已考试合格的其他科目成绩作废。
扩展资料: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要求规定:
1、申请人在场地和道路上学习驾驶,应当按规定取得学习驾驶证明。学肢败习驾驶证明的有效期为三年,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内完成科目二和科目三考试。未在有效期内完成考试的,已考试合格的科目成绩作废。
2、申请人在道路上学习驾驶,应当随身携带学习驾驶证明,使用教练车或者学车历空颤专用标识签注的自学用车,在教练员或者学车专用标识签注的指导人员随车指导下,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
3、申请人预约科目二、科目三亏团道路驾驶技能考试,车辆管理所在六十日内不能安排考试的,可以选择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其他考场预约考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