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舅舅不是法定继承人。
当事人没有直系亲属的人,他在去世以前没有留下遗嘱,去世后的房产应该按照继承法中的相关规定设为继承,但不巧的是这位男子不但父母双亡,还没有结婚,没子女更无兄弟姐妹,也没有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等亲属。但继承法中除了这些直系亲属以外,其他亲属是无权继承遗产的,也就是说舅舅根本不属于法定继承人,无权继承这个男子的房子。
男子去世以后,他遗产的处理会根据遗产法来执行,如果男子去世以前留有遗嘱,上面指明把房产让谁继承,那么按照遗嘱执行就可以,但巧合的是男子在去世以前根本没有留下任何遗嘱和口头的交代,所以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就要按照顺位继承的方式办理。但这个男子又是一个个例,因为他没有法定继承人,所以法院判定这套房子解除了商品交易合约,他跟私人已经没有任何关联。
而新颁布的民法典中,对于这种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继承的财产,有明确规定,会指定由继承人生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的管理人。所以在北京男子去世以后,当地法院判定了当地民政局为他的遗产管理人,虽然这位男子的者扰舅舅在他去世以后帮忙偿还了没芹贷款,但他依然不具备继承房产的权利。
这个男子去世的时候,他的房贷首察旦还没有偿还清楚,而且产生了逾期问题,法院判定谁继承这种房子,谁就要还清余下的贷款而且要解决逾期问题所产生的费用,在判决生效以后,这些费用应该由当地民政局来承担,但他舅舅曾偿还的部分贷款也应该进行追回,如果不能追回也可以寻求法律的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