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赔亦未获判决支持
案件的一审判决书显示,王延枝1970年生,住址即为案发幼儿园。平顶山市新华区检察院指控,王延枝在2012年8月至2013年8月之间,多次对“小草莓”进行猥亵,致该幼女处女膜陈旧性破裂。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田女士也将案发无证幼儿园所有人和新华区教体局列为被告,索赔精神损失费10万元。
一审判决下发后,田女士向平顶山新华区检察院提起抗诉申请书,对一审判决表示质疑。田女士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王延枝强奸“小草莓”的情节没有认定;王延枝多次在幼儿园宿舍内性侵“小草莓”,且有同住的其他幼女作证曾目睹作案过程,理应按猥亵儿童罪量刑标准中的“公共场所”和“多次”重判;除此,王延枝还拒绝赔偿经济损失,“认罪态度不好,理应严惩”。
田女士告诉记者,去年9月28日,她就曾向警方报案称女儿遭性侵,直到10月15日,警方才对王延枝进行突审,两天后逮捕。“从我开始报警,办案警察一共换了三批人。后来,我发现新证据去找他们反映,也总找不到人。”田女士说,她曾明确告诉办案警察“小草莓”被多次强奸,但不知为何,警方没有就这些问题展开侦查,检察院也没有起诉,导致强奸罪被漏掉。
法律援助程序遭质疑
“我初步了解了下,发现疑点不少。”接受田女士咨询的郑州律师张怡说,因为其未接触到该案卷宗,目前只能从该案的一审判决书等信息来分析。首先,“小草莓”曾被强奸的情节,并没有被列入起诉内容中进行质证。“我问过她,她向我描述了被强奸的细节。”
其次,“小草莓”未获分文赔偿。在去年桐柏县小学教师杨士付猥亵一二十名幼女案中,张怡曾和十几名律师为幼女们提供法律援助,成功向当地政府和教育部门索赔100多万元。“刑事案件一般不支持精神赔偿,桐柏的案子,我们首先找专业机构鉴定受害者的受桥判伤害程度,又计算了接受心理治疗所需费用,这些费用虽没有产生,但完全可以预知。”在“小草莓”案中,原告方这些工作都没做,使诉求被轻易驳回。
张敏前改怡还发现,田女士母女因为没钱就申请了法律援助,其被指定的代理律师,与被告方之一的新华区教体局代理律师属同一家律师所,且到了二审阶段还如此。“这明显不妥。”“小草莓”二审阶段的代理律师李女士表示,该律师事务所是先被指定为“小草莓”提供法律援助,之后才发现其起诉的新华区教体局是该律师事务所顾问单位。“我们向她说明了存在的利益冲突和风险,她还坚持要求我们代理。”李律师说,该律师事务所因此为田女士做了笔录,并让她签署了豁免文书。
北京律师王志荣则认为,律师法规定,“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该规定完全适用于律师事务所,因为“代理协议都是跟律师事务所签的”。这属于法定禁止性规定,即使双方合意,也不能改变其悔塌违法性。“这不简单是瑕疵,而是一审中重大的程序性问题,足以影响审判的公正公平,二审法院理应马上终止审理,发回重审。”王志荣表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