巡抚是省级地方长官,总揽一省的军事、吏治、刑狱等
事,相当于现在的省委书记,外加省军分区司令。
清朝时对统辖一省或数省行政、经济及军事的长官制称为“总
督”,尊称为“督宪”、“制台”等,官阶为正二品,但可通过兼兵部尚书衔高配至从一品。与只掌握一省行政事务的巡抚百不同,总督兼管数省,同时在政务之外也兼掌军务。
清朝有直隶总督、两江总督、四川总督、闽浙总督、云贵总督、湖广总督、两广总督、东三省总督和陕度甘总督。
众所周知,清朝入关以来,按照明朝的行政划分模式,将全国分为了十八个省,即直隶省、江苏省、安徽省、山西省、山东省、河南省、陕西省、甘肃省、浙江省、江西省、湖北省、湖南省、四川省、福建省、广东省、广西省、云南省、贵州省。
一般来说,每一个省,都会设置一名巡抚,主管一省军政、民政,即“巡行天下,抚军安民喊戚”。按照制度,总督和巡抚都是封疆大吏,在有了总督的仔渗告情况下,再设置巡抚,会造成行政资源的浪费。假如总督和巡抚在同一城办公,更容易制造矛盾,形成督抚不和的局面。这是朝廷不想看到、却又不得不经常看到的情况。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念明直隶巡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