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未成年人。我国的《民法总则》第17条规定:“十八周岁以助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空略雷欢千氧”。我国《未成年人保护之积春陆内法》第2条对此也有明确的规定:“本法所来自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第41条:“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第56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织部革法院办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刑事案件,应当保护被害人的名誉”。
性侵害并不是一个专门坐富型兴威联续山够构的法律术语,顾名思义,性侵害(Sexualassault)就是在性方面造成对受害人的伤害的行为。所以,未成年人性侵害也不是一个法律名词,2013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颁布《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性侵未成年人练苗乐讨洋斗山列绿乐意见》),在这个文棉盐题基茶久供件的第1条规定:“意担目本意见所称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照奏粉愿听马生,包括刑法第236条、第23360问答7条、第358条、第359条、第360条第二款规定的针对未成年人实施的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组织卖淫工或武全联不象罪,强迫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嫖宿幼女罪等。”而2015年颁布的《刑法修正案九》已经废除了“嫖宿幼女罪”,与幼女发生余北黄施线第待性关系的,定强奸罪从重处罚。
因此,如果对未指节构成年人性侵害,现在能够涉及的有九个罪名。当然,对未成年人性侵害,有可能陆苏技孙势就宗跳不构成犯罪,那么就会以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行政处罚。该法第44条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第67条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父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关于强奸罪,刑法第236条明确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但在实践中,对这个十四周岁不黄地普将办源垂征操少好确定,由于现在生活拿耐米改度条件的改善,许多幼女看相穿害验案起来不像没满十四周岁,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常辩官必封硫述解自己不知对方未满十四周岁从而逃避从重处罚。针对这个情况,《性侵未成年人意见》对“明知”作了详细的解释。第19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对于不满12周岁的被害人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对于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被害人,从其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生活作息规律等观察可能是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只要与未满12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一律推定为明知。而与12-14周岁幼女发生性关系,就不会一律推定为明知,还要结合其身体发育、衣着等情况来推定为明知。
关于猥亵儿童罪,南京猥亵女童事件出来后,网上曾经有一种观点:8岁以上未成年女童被猥亵,属于自诉案件,原则上不告不理。这种观点是错误的,猥亵儿童罪属于公诉案件。
我国的《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自诉案件只有三类,第一种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包括四种:侮辱、诽谤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侵占案。第二种是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而根据相关的司法解释,这种轻微刑事案件指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管制等轻刑的案件,而猥亵儿童案最高可以判处15年有期徒刑,显然不是。第三种是指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这条更不符合南京猥亵女童案的情况。案发第二天,嫌疑人就被刑事拘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