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一、制定的必要性和起草过程
近两年来,农业建设项目管理工作面临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主要表现在:中央预算内农业基本建设投资逐年增长,项目数量和项目类型不断增加;一些项目直接面对农户和农民,支持农业和农民改善生产生活条件,管理链延长;国家相关部门对项目管理提出了一系列新的要求,农业建设项目在运行和管理中暴露了一些突出的问题,影响了项目实施的质量和效益的发挥。在新形势下,项目管理工作量和难度加大,监管任务日趋繁重,以投资计划管理为核心的项目管理方式已不适应加强项目管理的需要,亟需在制度上对项目建设和管理予以规范和完善。各地也多次呼吁,进一步完善农业项目管理办法,强化管理制度的法律效力和严肃性,规范农业战线、农村社会、广大项目实施主体、监管主体的项目实施和管理活动。
根据部领导关于加强项目管理的一系列指示精神和国家有关规定,发展计划司自2003年10月起,开始着手《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及其配套规定的起草工作,2003年11月在全国农业计划工作会议上征求了与会代表的意见。2004年3月份再次征求我部相关司局和12个省(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并召开座谈会听取我部有关行业司局的意见;4月份在政策法规司的主持下作了进一步修改,形成了《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及其配套规定的草案。二、制定的指导思想
(一)项目管理由计划管理为核心向全方位的项目管理转变。将《农业基本建设计划管理办法》更名为《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项目管理办法》),在继续加强投资计划管理的同时,加强项目招投标、合同、监理、竣工验收、后评价及监督检查等环节的管理。
(二)统筹考虑,完善制度,建立农业项目管理制度体系。《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是关于农业项目建设和管理的一个基础性、纲领性规章。配合该规章,制订《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申报审批管理规定》、《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农业建设项目监督检查办法》四个管理规定,综合形成农业项目管理框架体系。
(三)按照权责统一的原则下放部分项目管理权限,提高项目管理效率。按照权责统一、管理高效、加强监督、运行有序的原则,明确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项目管理权限和责任,将更多的项目管理权责下放给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高项目建设和管理效率。
(四)精简内容,突出重点,细化规定。精简《农业部基本建设计划管理办法》,对应由《项目管理办法》规范的,或配套规定不再涉及的内容,由《项目管理办法》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对可由相关配套管理规定具体规范的,《项目管理办法》仅作原则性规定。
(五)明确责任,分工负责。《项目管理办法》将进一步强调落实建设项目行政领导责任制、项目法人责任制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明确各部门、各项目单位及相关人员在项目建设实施中各自应负的责任。
(六)与国家投资体制改革相衔接。按照国家投资体制改革的思路,对中央参与投资的项目加强监管,对全额或主要由中央投资的项目按照原程序、原办法审批,但实行更严格的管理。三、对《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说明
(一)关于农业部、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项目管理职责。《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农业部主要是项目归口管理,包括制定农业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审批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基本建设项目的基建财务、招标投标、工程监理、竣工验收及监督检查工作。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要是项目实施管理,包括项目的规划布局、前期工作、组织实施、落实配套资金、监督检查等。《项目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和《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第四条分别将中央投资600万元以下的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和竣工验收委托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二)关于贯彻落实农业基本建设项目领导责任制。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6号)、《农业部关于加强项目管理的意见》(农计发18号)及国家发改委有关规定,《项目管理办法》规定农业建设项目实行领导责任制,包括行政领导责任制、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质量责任制。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对本辖区农业建设项目的实施负领导责任。项目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项目申报、实施、质量、资金管理及建成后的运行等负总责。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法定代表人按照各自职责对所承建项目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三)关于基本建设程序和年度计划下达问题。《项目管理办法》第八条提出,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做好前期工作,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年度投资计划下达提出了具体要求。
改进投资计划下达方式,既是落实基本建设程序的要求,也是加快项目建设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避免大量建设资金闲置的有效措施。《项目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提出,建设项目必须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审批后,方可列入年度投资计划。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投资计划按建设进度统一分批下达。
(四)关于严格执行基本建设项目期限问题。针对目前建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下达后项目不能如期开工,导致建设期限延长,大量建设资金闲置问题,《项目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提出,建设单位必须在项目纳入农业部年度投资计划并下达第一次项目投资计划后的6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必须向农业部发展计划司申请延期开工;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农业部第一次下达项目投资计划后,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农业部将暂停下达项目投资计划,责令限期整改;整改达不到要求的,撤销建设项目,收回已下达的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