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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在北京申请劳动仲裁都需要带什么资料啊?

在敬圆北京申请劳动仲裁需要带以下资料:

1、劳动争议仲裁申请登记表原件1份;

2、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原件2份按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3、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新一代身份证请复印双面);

4、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根据不同的授权委托情况提交;授权委托书需明确委托事项和代理权限);

5、受委托人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

6、委托人与受委托人关系证明复印件1份;

7、委托代理不收费协议原件1份;

8、律所所函或法律援助公函原件1份;

9、被申请人注册登记资料复印件1份(打印之日起一个月内有效);

10、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如劳动合同、暂住证、工作证、厂牌、工卡、工资记录、入职登记表、押金收据、处罚凭证、社保单、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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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展资料:

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时限规定:

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3号)二十六条 规定“本规则第二条第(一)、(三)、(四)、(五)项规定的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本规则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的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适用公务腊伍员法有关规定。 

劳动人事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人事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人事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注》:本规则第二条如下: 

(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二)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事业单位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社会团体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五)军队文职人员用人单位与聘用制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亮局塌定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 

参考资料: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时限是怎么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