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丁某负有偿还借款的责任。 【依据】《担保法》第18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镇高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御睁尺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法》第19条: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2、丁某应偿还2万元。 【依据】《担保法解释》第30条: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早中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3、丁某可以向王某追偿。 【依据】《担保法》第31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