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风险准备金是人民银行为了抑制外汇市场过度波动,对开展代客远期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收取的一种准备金。收取外汇风险准备金的业务范唯盯袜围包括:
(1)境内金融机构开展的代客远期售汇业务。具体包括客户远期售汇业务;客户买入或卖出期权业务,以及包含多个期权的期权组合业务;客户在近端不交换本金、远端换入外汇的外汇掉期和货币掉期业务;客户远期购入外汇的其他业务。
(2)境外金融机构在境外与其客户开展的前述同类业务产生的在境内银行间指激外汇市场平盘的头寸。
(3)人民币购售业务中的远期业务。
扩展资料:
人民银行要求金融机构按其远期售汇(含期权和掉期)签约额的20%交存外汇风险准备金,相当于让银行为应对未来可能出现的亏损而计提风险准备,通过价格传导抑制企业远期售汇的顺周期行为,属于透明、非歧视性、价格型的逆周期宏观审慎政策工具。
外汇风险准备金由金融机构交存,不对企业。企业可按现有规定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远期结售汇作为企业套期保值工具的性则饥质不变。为满足交存外汇风险准备金的要求,银行会调整资产负债管理,通过价格传导抑制企业远期售汇的顺周期行为,对于有实需套保需求的企业而言,影响并不大。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关于外汇风险准备金相关问题的政策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