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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时,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法院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时,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剥夺政治权利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一种附加刑,但请注意附加刑是可以独立适用的。该刑的具体适用方法如下:第五十五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第五十六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独立适用>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袜或弊附告族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第五十七条 <对死刑、无期徒刑罪犯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第五十八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计算、效力与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团氏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