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酒后袜扰驾驶机动车辆的,以交通肇事罪论处,致人死亡,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有逃逸致人死亡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誉销: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庆好游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扩展资料
案例:醉驾肇事致人死亡+逃逸 男子被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
2018年09月25日18时38分许,王某驾驶鲁DP875U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滑县解放路东侧非机动车道自南向北行驶至君乐源饭店门前路段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三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三轮电动车一乘坐人受伤,车上所载物品损坏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王某驾车逃逸,19时30分王某逃逸过程中,又与一小型轿车发生碰撞,后车辆失控越过隔离花池,与停放在路边的一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三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
王某弃车逃离现场,后被滑县交警大队抓获。在询问过程中发现王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经抽血化验检查后从王雷雷的静脉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其含量为146mg/100ml,其行为已涉嫌危险驾驶罪。
公安机关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提起公诉,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郭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