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责任内阁制的基本原则如下:
1、内阁集体负责制
要求任何阁员不能投票反对政府的政策,否则,他必须辞职或被解职;任何阁员不能发言反对,也不能不明确支持内阁的政策。
所有的内阁决策都是内阁集体的决策,因此州凯,每个阁员必须准备为所有的政策负政治责任;现任和离任的阁员都不能泄露内阁秘密。
2、个人负责制
是指各部主管大臣对本部门的一切工作和活动都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他不仅向首相负责,同时要向下院负责,如果文官在执行大臣的政策中擅自行动而出现严重失误,主管大臣不论事先知道与否,都要负责。
主管大臣除负政治责任外,严重的还要承担法律责任。这是加强大臣责任心的一项重要制者芦度。
3、内阁与下院互相牵制
抗衡与监督。下院可以通过一定的形式来牵制内阁,如质询、辩论、批准立法、倒阁等方式。然而内阁集行政与立法于一身,权力很大。绝大部分议案都由政府中的大臣提出,一般来说议案都能通过。内阁可以通过解散下院控制议会。这是议会控制的最册嫌唤有力的手段。
扩展资料
内阁首脑拥有决定性发言权:是政府首脑,掌握国家的行政大权,同时通过议会掌握立法权,是事实上的国家最高领导人(拥有大臣与主教的提名权,高级文官的任免权,内阁会议的主持权,政策决策权)。
内阁大臣与首相在政治上共进退,内阁制与首相相辅相成,内阁首脑(首相或者总理)是下议院多数党的领袖。
内阁制是以议会为基础而形成的 内阁的首脑由议会中通过选举而产生的议员中占多数的政党或政党联盟的领袖担任。内阁的成员由内阁的首脑从与其政见相近的议员中挑选,或由参加内阁的各党派协调分配名额产生,然后提请国家元首任命。内阁名义上对国王负责,实际上对议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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