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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是什么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是什么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搭卖民检察院。

扩展资料:

案例:

高检:对逮知嫌逗捕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115560名犯罪嫌疑人 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时间:2016-11-05  者仿

11月5日上午,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侦查监督维护司法公正情况的报告》。

曹建明在作专项报告时说,检察机关认真履行羁押必要性审查职责,对逮捕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115560名犯罪嫌疑人,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部门采纳率为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