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这是不合理的,而且从法律销咐意义上来说是违规的。从法人治理角度来看该做法存在出资风险,具体是指股东未按照法律法规或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出资的风险。一般来说,实践中各方出资不能按期足额到位的风险主要表现为以下三点:第一,项目存在被清库风险;第二,因各方出资不能按期足额到位产生相关违约责任,面临被没收履约亏岩纯保证金、保函等风险;第三,各方出资不能按期足额到位影响到后续融资以及项目建设。因此,如在合同中已约定了政府及社会资本方的出资比例,而可用性服务费减去政府资本金则相当于变相抽逃资本金,是不合规的,不符合财政部对ppp项目的基本初衷和规定枣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