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年制义务教育是2006年6月提出的。
根据2006年6月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判宏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教育制度是一个国家各类教育机构有机构成的总体陪扰及其正常运行所需的种种规范或规定的总和。它包含有学前教育机构、学校教育机构、业余教育机构、社会教育机构等,还包括各机构间的组织关系、各机构的任务、组织管理等,它的设立主体是国家,是国家教育方针制度化的体现。
扩展资料
义务教育起源于德国。宗教领袖马丁·路德是最早提出义务教育概念的人。改革胜利后,为使人们都有学习《圣经》的能力,路德颁布了芦冲旦义务教育法。
1619年,德国魏玛公国公布的学校法令规定:父母应送其6~12岁的子女入学,这是最早的义务教育。在1763年到1819年,德国基本完善了义务教育法规。
工业革命后,义务教育发挥着使人们掌握工业知识的任务,义务教育的时间也由最早的3个月至6个月,发展到6年,直至9年。才符合当时科学发展水平和高度以及可以掌握当时工业制造的基本操作。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九年义务教育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