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是主体行为,自身肯定负有责任。
分情况。如果学校是统一安排管理,学校就有责任。如果学生是监护人看管,学校就没有责任。
一般情况下,高考都是学校统一管理,每一场考试前学校都要提前集中清点人数。如果学生没到,学校就要负责叫醒学生。
有人说,高型则考是学生自己的事,自己睡忘了,怎么能加责于学校呢?这个说法是不对的,学校与学生之间相当于契约合同关系。学生在校期间,学校肯定要对学生的生活卜空棚、学习各个方面进行管理,这是学校的职责。同时,学生也要服从学校管理。学生睡过头并不是不服从管理,而是生理问题。学校必然承担叫醒并问询学生状况的责任。
如果考前学校没有清点学生人数,这就属于学校管理工作做得不细致,就很容易出现漏洞。要是这期间出了安全事故怎么办?高考与安全事故是同一个道理。比如,学生不是睡过头了,而是在房内生病不能起床了,乃至去世了,学校难道没责任?
所以,只要学校安排该学生一起参加高考,学校与该学生之间就符合了契约合同关系。学校必须承担对该学生的管理责任。
学校在高考之前就要制定高考管理方案,相信所有学校都会做这个工作。每个带队老师都有一份。这个方案中就包含有每场考试之前,管理老师要提前多少时间组织学生先集合,清点人数,然后一起出发。不可能让学生各自为政,目的就是防止学生出现意外。
如果学生没有到齐,老师就带队走了,这就是明显的管理过失。
所有的带队老师在高考之前,也肯定会给学生讲明各种规则。并且肯定会告诉学生什亏带么时间到什么地方集合,然后统一出发。
现在的问题是什么呢?
学生在指定地点集合之后,发现某个学生没来,带队老师必须要找到这个学生才行。
如果时间紧,老师可以安排一个或者两个学生带队先走,把注意事项交行清楚。自己必须留下来找学生。并且这时要马上向学校带队的校长汇报情况,派一个老师来协助。
老师不能以时间紧为借口,丢下那个学生不管,这是不允许的。何况老师又不参加高考,参加高考的是学生。学校肯定有预留的应急老师,这必然是预设方案中的。
我们市的高考考点有两个:市一中和市实验初中。
本人所在学校是在一个小镇上。本人作为带队老师也参加过几届高考。期间也有学生睡过了、忘带准考证、临时肚子痛等各种情况,但我们老师都处理得很好,不会让学生出现高考差错。
比如,高考是提前40分钟进场。下午3点考试,2点20就要进场。另外,我们住宿的宾馆到市一中要走约10分钟。所以,来市之前老师就已经给学生讲清楚,下午2点在宾馆门前集合点名。老师在下午1点50分就开始吹口哨,然后把自己负责的几个房间挨次去敲门,必须敲开为止。再下去集合点名,如果有学生没到,就对照高考名册查询,是哪一个房间的。然后派同室的学生去叫。这样从没出过问题。
学生的准考证是我们老师代为保管的,每次集合点名时发放给学生,考试结束后,要在市一中操场集合点名,把准考证收起来统一保管,避免学生弄丢。除最后一场不收。如果有学生准考证掉在考场就可以即时回去找。也没出过问题。笔、尺子之类的考试用具是省里安排考场统一发放的,学生不用带。每一场考试结束之后,学生也不能把考试用具带走。
高考也是学生人生中非常重大的事,学校肯定有责任和义务保证学生的高考不出管理上的问题。这是学校的管理是否精细、是否责任到位的问题。如果学校把每一个环节预设好了,老师有责任心,是不会出问题的。
这个问题与带队老师欠缺责任心有关。学校要负管理失误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