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家电以旧换新实施通知》第六条补贴方式及对象规定:
1、凡在试点省、市注源野竖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或具有试点省、市当地户口,在规定时间内交售旧家电并购买新家电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购买人),在购买新家电时可享受家电补贴。交售旧家电与购买新家电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一致。已享受“家电下乡”补贴政策的新家电不得重复享受以旧换新补贴。
2、凡在规定时间内从购买人手中收购旧家电并交售给指定拆解处理企业进行拆解处理的中标家电回收企业(以下简称回收企业),均可享受运费补贴。
第七条
以旧换新补贴家电产品范围:电视机、电冰箱(含冰柜)、洗衣机、空调、电脑。补贴产品范围如需调整,由财政部会同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研究提出具体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
补贴标准为:
1、家电补贴。按新家电销售价格的10%给予补贴,补贴上限为:电视机400元/台,冰箱(含冰柜)300元/台,洗衣机250元/台,空调350元/台,电脑400元/台;
2、运费补贴。按回收企业交售旧家脊灶电的数量定额补助,具体补贴办法,由财政部另行研究确定。
第九条
以旧换新的新家电要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等标准要求。
第三十五条
回收企业将收购旧雹大家电销售给拆解处理企业,向拆解企业开具销售发票,发票要注明交售旧家电的产品类别、规格、型号、数量和价格等信息。
第三十六条
根据实际销售旧家电数量,回收企业直接申报运费补贴,由拆解处理企业代财政部门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的,直接垫付运费补贴,同时指导回收企业填写《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申报表》。不符合补贴规定的,应立即告知回收企业。
第三十七条
回收企业申报补贴时应当提供的资料:
(1)以旧换新凭证;
(2)销售旧家电的销售发票;
(3)《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申报表》。
第三十八条
拆解处理企业逐月对回收企业的申报资料进行整理,经当地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