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人劫持金某后从金某身上收取400块现金及手机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共犯,这点没问题后用手机向被害人家属勒索财物的行为够不构成绑架罪共犯,这有争议按照完全犯罪共同说,各共犯人的罪名完全一致才键没纤成立共犯,所以四人只有刘某和安某构成绑架罪共犯,其他两人不是共犯人按照部分犯罪共同说,行为人必须均构成犯罪,罪名在一定范围内有一定共通性才成立共犯,由于张某、周某不构成绑架罪,所以不成立共犯(这是通说)按照上述共犯理论,只定刘某和安某的绑架罪共犯现在最新的行稿仿为共同说认为四人均构成绑架罪的共犯,只不过由于张某、周某未达刑事责任年龄而不受刑事处罚所察谨以,按照通说,对四人按照抢劫罪的共犯处理,对刘某和安某按照绑架罪的共犯处理刘某、安某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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