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捐赠器官需要到所在地地方红十字会登记。
遗体捐赠手续如下:一、遗体捐献要以自愿、无偿为原则。市、区红十字会负责登记、接受,捐献人可到市区红十字会登记,也可要求登记机构上门登记。
二、捐遗登记时,捐献人要写明遗体是全部捐献还是部分捐献及其用途,同时,还要写明遗体捐献执行人的姓名、联系方式,并负责通知遗团州体捐献接受单位的时限及同意执行的意见。
三、捐献人完成登记后,由登记机构向捐献人颁发遗体捐献卡。此后,捐献人如要求变更登记内容或者撤销登记,登记机构将办理变更或者撤销登记手续。
四、捐赠者的死亡,遗体捐献执行根据身体捐献登记表必须在规定的期限通知原登记机构,和一个供体死亡证明和身体捐款表格和身体不移交的数差弊据与原登记机虚或族关签署捐赠协议,原登记机关对身体捐赠执行机构捐赠纪念证书。
五、尸体利用完毕后,使用单位应当将尸体送殡葬单位火化,所发生的费用由使用单位负担,但由遗赠人自行处理的除外。
【法律依据】:《武汉市遗体捐献条例》
第十条 办理遗体捐献登记手续时应当填写遗体捐献登记表,登记表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捐献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家庭住址、身份证件;
(二)捐献人自愿捐献遗体全部或者部分及其用途;
(三)遗体捐献执行人的姓名、联系方式、负责通知遗体捐献接受单位的时限及同意执行的意见;
(四)遗体利用后的处理;
(五)其他事项。
捐献人在登记表中未注明可以公开的事项,登记机构、利用单位应予保密。
登记后,由登记机构向捐献人颁发遗体捐献卡。
第十一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捐献人办理遗体捐献登记手续后,要求变更登记内容或者撤销登记的,登记机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或者撤销登记手续。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捐献人,办理遗体捐献登记手续后,要求撤销登记的,登记机构应当及时办理撤销登记手续;要求变更登记内容的,登记机构在征得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后,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