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1年前,香港的华人可按《大清律例》纳妾。这种封建的婚姻制度,遭1971 年10月7日通过的《婚姻改革条例》废除。由这天之后,香港开始实施一夫一妻制。
自人类文明肇始就出现的婚姻制度已经成功运行了几千年,西方的主导模式是一夫一妻制,中国的主导模式从一夫多妻制(或一夫多妻妾制)到一夫一妻制。
扩展资料:
新中国于1950年实行的《婚姻法》规定一夫多妻不合法。此后,在境外成立合法的多妻婚姻,亦不会获得中国法院的承认。同时由于法律不可追溯性,之前成立的多妻家庭,仍可共同生活。
1997年修订的《刑法》规定了重婚罪,但重婚案是需要受害人自诉的案件。如配偶重婚,当事人不起诉,则检禅雀察院不起诉。
台湾地区
“一夫多妻”在台湾也是不合法的,会触犯台湾地区所谓的“刑法”第237条“有配偶而重为婚姻或同时与二人以上结婚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相婚者亦同。”。
古代欧洲
古代的欧洲,包括古希腊和罗马,形式上以一夫一妻为主流。
但是,在欧洲中世纪,存在初夜权等现象,领主具有享用和当地所有型棚中下阶层女性第一次性交的权利,在法国、卜袭则德国、苏格兰等地以法律的形式作规定,1833年颁布的《威尔士图解法典》中规定:“庄园主将有权向其领地上所有结婚的人收取10先令(50便士),否则按照习俗,他可以在新婚第一夜与新娘过夜。”
这种制度比可能造成财产分割损失的一夫多妻制对有权有产的庄园地主更有利。在西方基督教社会,罗马法律曾规定男子可以有一个妾,但是妾所生的儿子在法律上等同于私生子。